郑州市出台政策:明确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为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准入流程和环境,促进医养结合机构健康发展。近日,郑州市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其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
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通知》提出,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经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后,应当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通知》提出,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可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可不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登记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后,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后,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 对新建医养结合机构,《通知》提出,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对于举办符合医疗机构备案条件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郑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郑州市民政局制订统一的设置医养结合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样本,并制定备案工作流程图,供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参考使用。
《通知》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管。编办要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办医疗机构提出的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申请,给予办理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手续。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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