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根据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正式确定我省征税标准。
依照我省出台的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4.8元/污染当量,对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五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元。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按次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为鼓励企业少排放,多治理,环境保护税法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环境保护税减按应征额75%征收,低于50%的减按应征额50%征收,这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省地税局流转税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为确保环保税顺利开征,河南地税成立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财政、地税、环保、畜牧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举办环保税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详细解读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分类分级实施3批次共计900人现场培训,同时组织10000余名环境保护税重点纳税人参加视频培训,讲解环境保护税改革政策,解析纳税申报表,保证各单位从指挥员到实施者都通晓环境保护税改革政策,熟悉环境保护税申报流程和内容。
环境保护税法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目前,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密切协作,已完成排污费征收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共移交纳税人1.8万户,涉及2016年排污费8.88亿元。并召开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内部协调会,分项讨论了环境保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重要环节,确定了涉税信息传输专线的开通期限,明确了平台建设软硬件设施的配置需求,制定了共享平台技术方案的编写途径和网络申报系统的开发步骤。
“目前,我省环保税开征工作已基本准备到位。” 省地税局流转税处处长张营表示,下一步,省地税局将走进企业,对纳税人进行针对性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遵从环境保护税。与环保厅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人信息资料。并不断完善征管模式,强化各项服务举措,建立问题收集处理机制,着力解决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环保税征收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师建华、杨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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