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构建绿色税制——河南省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29.11.2017  10:57

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河南省于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取水行为由原来的缴费模式转为新的缴税模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用水浪费现象突出,水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我省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水资源分布与土地资源和生产力布局不均衡,且人均、亩均水资源量匮乏,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0%。

河南地税相关负责人表示,水资源费改税后,通过建立规范公正、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税收管理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有效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倒逼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倒逼非地下水资源利用,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确保子孙后代用水安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据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的是从量计征,除特种行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外,以现行水资源费负担水平为基础,直接取用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基本实现税费平移,不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

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平移的原则,我省确定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0.4元/立方米,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为1.5元/立方米。同时,为发挥水资源税调控作用,我省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适当提高超采区适用税额标准,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倍征收,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其中: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按照非超采区税额的2-3倍确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业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此外,我省规定,对于回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水、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等五种情形给予免征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排)用水的等五种情形不征收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今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上下齐心,充分发扬地税铁军精神,保持工作紧迫感,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水资源税顺利、平稳征收。”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强调。

据了解,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建立财政部门主导,水利、住建、地税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议,统筹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先后拟定了《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指导文件,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建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取用水户信息清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水资源税纳税人档案移交方案》等方案和办法,为改革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作为水资源税的征收部门,河南地税围绕建立征管制度,细化征管措施,强化纳税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密切部门协作,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为平台,以“河南省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为支撑,积极探索水资源税征管新模式。

在“税收共治”征管模式下,省地税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中有关征收管理的准备工作。联合水利部门组织开展三次水资源费征管情况调查和取用水信息清查,澄清全省水资源底数,夯实水资源税基础税源管理信息库,完善水资源税信息共享平台;对我省水资源取用水户数、税额标准、费改税后收入增减变化等进行准确测算;制定和完善内外网税源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征管文书;举行水资源税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仪式,各地税、水利部门积极对接,密切协作,全面启动纳税人信息移交及实地核查工作;明确水资源税税制设计框架和各部门职责、规范水量核定、强化征收管理、细化征收工作的各环节程序和流程、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措施,确保水资源税的顺利开征。

省地税局总会计师吕太昌表示,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绿色税制,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经济结构,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水资源税开征后,省地税局将不断完善征管模式,强化各项服务举措,建立问题收集处理机制,着力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改革试点任务,为推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全社会节水增效作出贡献。

(师建华、杨茜茜)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