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蒙冤坐牢5年无罪释放 申请84万国家赔偿(图)

23.11.2014  13:08


陈琴琴和女儿林芳萍展示无罪判决书


陈琴琴指认当初引发邻里矛盾的耕地

   “11月1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两起因证据不足、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四天后,曾被指控投毒杀人,五年中两获死缓,不久前又被改判无罪的陈琴琴,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总额84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沿着本案的脉络,北京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曾经的杀人嫌犯陈琴琴及其家人、律师,勾勒出冤案产生及案件“翻转”的路线图。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类似“留有余地的判决”正渐渐退出历史舞台。据悉,全国各级法院 “纠正错案”的序幕正在缓缓拉开。”

投毒命案

    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乌拉特前旗,到甘肃定西市通渭县榜罗镇张川村,两地相距1100公里,须穿越宁夏全区,开车十几小时才能到达。归家之路如此艰辛,但近一年多,这段从婆家到娘家的往返,林芳萍跑了不下三趟。前两次是今年4月再审二审开庭和9月再审二审宣判,这一次则是专程送母亲陈琴琴去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母亲刚获释时,身体虚弱得不能自理,我只能先把她接到内蒙古调理。按赔偿标准,母亲5年‘自由’的代价是30多万,加上支出和精神损害赔偿,我们提出84万余元的索赔额。”林芳萍说。

    事情源于5年前的一天(2009年9月1日)晚上。

    陈琴琴家院墙外两米,是邻居毛家的一块耕地。这天两家的女主人因为陈家马驹踩踏了毛家地里的胡麻苗而发生争执。“以前就为此事闹过,害我后来都不敢养鸡。这次又说马驹踩了苗,我们就吵嚷起来。”陈琴琴向北青报记者描述。官方的记录是,两人当时发生了拉扯厮打。

    第二天晚上7点半钟,毛某巧12岁的养女晓霖(化名)在放学到家后不久身亡。侦查机关认定,她死于毒鼠强中毒。

突然招供

    陈琴琴的丈夫林永清回忆,那阵,常有通渭县刑警队的人进村。三星期后,两个刑警把陈琴琴带走配合调查。“陈琴琴走时还没吃午饭,穿得也很单薄”。

    当晚,林永清寻到榜罗镇派出所。“刑警队副队长让我做我女人‘工作’。他说‘案情重大,人家上面说不行哩。现在是她承认也得承认,不承认也得承认’!”林永清说。

    林永清记得,当时陈琴琴回答,“我没干这事(指杀人),没啥可承认的”。当夜,林永清回到家中,陈琴琴被连夜转送到通渭县公安局。“十多天后,有消息说俺女人‘招’了”,说是事发傍晚她看到放学回家的邻居家晓霖,想起头晚与其养母的厮打,一时不忿,决定对晓霖报复。

    案卷显示,此后公安机关认定陈琴琴将毒鼠强倒入做好的汤菜里,将一枚鸡蛋捏碎放入,招呼晓霖吃掉掺有毒药的汤菜和馍,之后将包鼠药的纸和使用的一次性筷子丢进灶火,又用沙土搓擦用过的碗,并将沙土倒在墙外……

    林永清告诉北青报记者,他得知公安部门的这一认定后马上懵了。“不久前还矢口否认的女人,怎么突然改了口风?

当庭翻供

    正在兰州打工的林芳萍随后聘请了律师。律师在去临洮县看守所会见后,带回的口信是:“人家说是我干的,就是我干的。

我妈是个敢作敢当的人,真是她干的,她肯定会确确实实承认,绝不会这种含糊着说。”林芳萍说。

    林芳萍记得,2010年春节过后,律师再次捎过话来,“你妈说了,不是她干的,是连续一周不给饭吃,打得实在受不了,加上从陇西换到临洮看守所后,同监的女犯受指令哄骗她,再不招三天后会枪毙”,她吓坏了,才按照别人的“指教”做了供述。

    这年10月26日 ,陈琴琴涉嫌故意杀人案,由定西中院借用临洮法院一审开庭。陈琴琴当庭翻供,称“不知自己为何会站在这里,只知自己没干这起伤天害理的事”。

当时法官打断她,让控方宣读她的‘认罪’口供”。旁听的林芳萍说,“母亲登时疯了一样,边比划边哭诉如何被打得‘头晕耳鸣’,如何‘六、七天不给饭吃’,如何被哄骗‘不招三天后枪打你’……”“我妈一边说一边号啕大哭,当时连审判长都制止不住了。

    林芳萍回忆,当辩护人提出,陈琴琴的有罪供述源于刑讯逼供应予排除时,审判长曾反问:“你认罪时没打你吧?打你时你不承认,不打你时你为何承认?既然认罪供述不是被打得出,不算刑讯逼供证据,应予采信。

2010年11月,陈琴琴一审被判死缓。陈在得知判决结果后,情绪十分低落,但她仍托律师带出了一句话,“千万别让他们放弃我!不然我就冤死了”。

维持原判

    一年多后,甘肃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这纸裁定,让林芳萍一家重拾希望。他们四处寻觅,找寻新的证据。

    不懈努力之后,他们拿到了陈琴琴转入临洮看守所时的体检证明(据她透露,从通渭转入陇西时伤情更严重,头部和胳膊都是淤黑,但该记录控方始终不给)。随后,他们请求检察院介入调查。

    不久,法院通知家人去看陈琴琴的“认罪”视频。林芳萍发现,这段30分钟的“认罪录像”,总时长记录为3个小时,且电脑属性显示为2010年,而非“认罪”的2009年。最重要的,是图像模糊、音质不清。

作为一个能用的证据,起码要有头有尾。”林芳萍父女表达了对这份有罪供述唯一证据的意见。

本文来源:北青网-北京青年报 作者:张倩

编辑:王静喆 联系记者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