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加强农村社会治理

22.04.2016  09:31
      近年来,河南新野县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农村建立矛盾化解“三理”室,实现了让群众有地方说理、有“明白人”评理、有基层组织处理,构建了农村矛盾化解“法治+德治+自治”的新格局,走出了一条农村社会治理新路子,有力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去年,新野县被国家普法办表彰命名为“全国法治创建活动先进县”,荣获“全省平安建设工作显著进步县”称号。

        一、坚持以法为准、以理为基、以情为引,建立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

        长期以来,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靠村民调解委员会,在实践中存在三个不足:一是调解主体单一化,调委会人员相对固定。二是调解方式机械化,矛盾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往往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拒绝调解。三是矛盾调解与处理落实脱节化,容易出现由于跟进处理不到位导致的矛盾反弹和悔约现象。以上问题的存在,造成农村矛盾定纷止争率低,调解协议达成率低,矛盾易反弹,甚至引发次生矛盾。通过深入调研分析,我们认为,农村矛盾化解工作必须立足乡情,着力在矛盾调解主体多元化和化解程序便捷化上下功夫,实现矛盾调解和处理落实无缝衔接,快速有效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基于此,我们探索建立了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三理”室的主体由主持人、当事人、“明白人”、见证人四类人员组成,其中,主持人由“一村一干四警”爱民实践活动联村干警和乡村干部共同担任,当事人为矛盾纠纷的双方或多方人员,“明白人”由本村阅历深、经验多、威信高的开明人士组成,“见证人”为矛盾纠纷涉及的基层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充分尊重农村群众崇尚法治、追求公平、向往和睦的朴实意愿,努力实现法、理、情的有机交融。

        1.以法为准。“三理”室调处纠纷主持人一般有两名,一名为乡、村干部,另一名为“一村一干四警”爱民实践活动联村干警,联村干警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矛盾调解化解工作依法开展,依照法治精神,遵照法律调节范围对调解化解工作进行提示引导,并及时纠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

        2.以理为基。“明白人”主要对调解化解工作的合理性进行监督,评议调解工作及化解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遵循常理,是否符合道德准则,是否符合生产惯例,是否符合生活习俗。

        3.以情为引。“明白人”是由矛盾纠纷当事人自主选定的内心信服的调解人员,充分利用当事人的情感依赖,有效引导当事人消解焦虑急躁和矛盾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和思考纠纷事项。在“明白人”的引导和耐心劝说下,矛盾当事人大多能取得互相谅解,建立互相信任,理性分析,主动放弃意愿主张中的过分或无理成分,最终握手言和,实现当事人追求邻里和谐的意愿。

        二、坚持调解主体多元化、化解方式社会化、调处程序便捷化,创新农村矛盾化解机制

        1.优化配置调解主体资源,以调解主体的多元化为基础。“三理”室的“明白人”主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群众中推选产生,以及由村委会选聘“五老”(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产生,具有群众性、均衡性和信服性的特征。2014年6月全县各村建立“三理”室以来,共推选出“明白人”13500多人,建立了村级“明白人”信息库。“明白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群众性。“明白人”由群众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根据自己意愿推选产生,是群众充分表达意愿的结果,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在进行调解化解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具有广泛的群众性。二是均衡性。各个村民小组都能推选出本小组的“明白人”,避免出现“明白人”扎堆来源于某个或某几个村民小组的问题,让群众在遇到矛盾选定“明白人”时有一定的归属感和安全感。三是信服性。群众推选的“明白人”都具有较高威信,是受所属区域村民信服、信赖、信任的,也是充分了解所属区域村民性格特点的,在为所属区域村民调解矛盾纠纷时具有较强的情感优势。调解主体多元化打破了农村调解会“唱独角戏”的局面,顺应了群众的调解需求。

        2.充分尊重群众感情,以乡情牵动引导矛盾化解为体现。“明白人”在运用乡情因素调解矛盾纠纷时,主要分为三个阶段来开展。一是运用乡情引导当事人消除急躁焦虑情绪。矛盾发生诉诸于调解,经过信服的“明白人”引导劝说,当事人往往能够平复急躁心态,有利于下一步理性分析和看待问题。二是运用互信引导当事人理性看待分析问题。“明白人”不失时机地引导当事人分析和评价矛盾原委和实质,设身处地理解相对方的意愿主张,为最终解决问题奠定思想基础。三是运用道义让当事人回归到睦邻相处的意愿追求上来。“明白人”从道义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换位思考,在合法前提下相互让步、相互谅解,进而握手言和,实现睦邻友好。

        3.有效整合化解环节,以“见证人”现场参与为载体。矛盾纠纷涉及的问题进行处理落实时,作为“见证人”的基层职能部门直接参与调解环节,并当场进行承诺答复,制作处理意见书,增强了调处工作的时效性,提高了处理意见的有效性,实现了矛盾调解与处理落实的一体化运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法治思维、依靠基层,提高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农村矛盾化解“三理”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了顺应群众需求、保护群众权益、赢得群众信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三理”室运行以来,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农村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三理”室设在群众身边,利用“明白人”这些群众身边的人作为调解主体,依托当事人的民朴本真,实现了及时定纷维稳、息事宁人。二是“三理”室得到群众充分信任。矛盾化解“三理”室实现了依法、循理、融情相统一,让群众感到在“三理”室内化解矛盾既公平又暖心。三是维护了农村和谐稳定。“三理”室将矛盾调解和处理落实合二为一、同步进行,实现了矛盾纠纷快调快结,杜绝了次生矛盾发生,是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个“好处方”。

        2.树立法治思维。矛盾化解“三理”室紧紧依托“一村一干四警”爱民实践活动来运行,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一干四警”作为基层重要法治力量,通过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农村群众积极参与法治文化交流,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确保了矛盾化解“三理”室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3.依靠基层组织。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矛盾纠纷调解主体多元化、调解方式社会化、解决机制多样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紧紧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要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和治理社会的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要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加大对村委会干部的法治教育力度,增强他们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组织村民自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作者系中共新野县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