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要“合理利用”绝非“充分利用”

08.01.2015  19:39

1月7日,国家文物局就云南大理巍山拱辰楼火灾情况向媒体进行通报。1月3日凌晨2时49分,云南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拱辰楼发生火灾。经调查,拱辰楼建筑城台上的木构建筑基本烧毁,受损面积为765.62平方米,其中一层456.08平方米,二层309.54平方米。根据现场熔痕鉴定,火灾起火点为拱辰楼东南角夹层上方,直接原因是电气线路一次短路所致。

拱辰楼“生平小传

拱辰楼是明代蒙化府北门城楼,始建于明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南明永历四年(公元1650年)改建。楼建于高8.5米的砖砌城台上,底为城门洞,楼为重檐歇山式建筑,抬梁式木结构,面宽五间28米,进深四间17米。上檐南北两面分别悬挂“魁雄六诏”和“万里瞻天”两块清乾隆年间题写的牌匾。拱辰楼是云南省保存年代最早和最完整的古代城楼。

拱辰楼始建至今,经历过数次修缮。据碑记记载,南明永历四年(公元1650年)曾落架大修,将三层改建为两层。乾隆年间也进行过全面修缮。1979年1月,拱辰楼管理和使用权正式移交给巍山县文物部门,并陆续开展了环境治理和保养性维修。1995年,针对拱辰楼城楼城台海墁酥松、渗漏,楼体严重倾斜的残损情况,斥资90余万元进行全面修缮。

2010年初,巍山县文体广电局组织巍山县南诏古乐团在拱辰楼开展洞经古乐演奏,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当年4月,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并与之签订《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合同书》,明确拱辰楼的日常管理由南诏古乐团负责,巍山县文体广电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善后必须追查问责

1月4日,火灾发生第二天,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长刘铭威带队,会同云南省文物局组成督察组赶赴巍山县,实地督察。在7日的通报会上,刘铭威介绍了督察意见,包括要根据火灾事故原因、定性和实际损失,明确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的行政、刑事和民事等法律责任。

督察组指出,拱辰楼使用单位南诏古乐团应负主要责任,相关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应核查擅自将拱辰楼交由南诏古乐团使用的问题。

文物保护法》第23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省保单位”拱辰楼要改作表演场地,必须由县文物部门向云南省文物局申报,并得到批准才行;而事实上,巍山县文体广电局未经审批,就擅自改变了拱辰楼的用途。此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记者了解到,移交前,巍山县文管所曾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拱辰楼移交南诏古乐团管理使用,并指出即使移交后应由古乐团负责拱辰楼的消防、安防和保护维修责任。目前,大理州公安、纪检监察、检察院等多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反省更须防微杜渐

火灾对于文物建筑是最致命的伤害。据国家文物局统计,电气火灾事故已占文物建筑火灾事故的40%,成为古建的“头号杀手”。

在7日的通报会上,“如何把握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度”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刘铭威明确表示,文物安全必须保证,任何可能对文物造成损害的利用都是不允许的。他说,针对目前各地文物保护不到位、利用方式不合理,擅自改变管理体制改变文物用途,致使文物安全隐患突出等情况,“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纠正管理体制,依法整改,严肃处理”。

国家文物局发言人、政策法规司司长朱晓东介绍,文物工作必须坚持十六字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他表示,利用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方式,但这种利用必须是有限制的,必须是在保护基础上的“合理”利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将“合理利用”错误地理解为“充分利用”,忽略了文化遗产本身的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保护是第一位的。”朱晓东反复强调。

【链接】

拱辰楼是不是“国保”?

拱辰楼烧毁后,有网友表示,媒体报道拱辰楼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误,它应该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南诏镇古建筑群”中的核心建筑,应属“国保”而非“省保”。

记者与国家文物局进行了核实。记者看到,在国家文物局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详细情况介绍上,“南诏镇古建筑群”是由三座同在文华中学校园内的清代建筑组成,东西向的三条轴线从北向南依次为玉皇阁、文华书院、萧公祠,总占地面积近15000平方米。显见,拱辰楼不属于“南诏镇古建筑群”,因而不是“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