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立法为“荷兰创意”护航

27.04.2015  11:12

荷兰有“创意之国”和“设计之邦”的美誉。长久以来,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一直是艺术创意的“温床”。从17世纪的古老运河到新近伦佐·皮亚诺设计的NEMO国家科技中心,“荷兰创意”不时给世界带来精神上的震撼。如今,荷兰艺术创意几乎无处不在,仅阿姆斯特丹就拥有梵德容、思达特、卡瑟斯克莱曼、多莉罗杰斯等遐迩闻名的创意设计公司。

荷兰创意产业的繁荣离不开宽松的文化政策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荷兰有关文化的法律或文化立法覆盖面广,涉及多个层面和领域,为“荷兰创意”保驾护航。

文化政策法

1993年出台的《文化政策法》堪称荷兰政策立法层面的一个里程碑,它定义和重建了文化政策的方方面面,理顺了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和国家公共文化基金拨款的机制,确立了中央政府与省、市两级政府间的具体政策和资助关系。

文化政策法》授权文化部长设立各种基金来资助文化艺术。这些基金按照“一臂之距”的原则运作,文化部长只决定基金的预算金额。2012年,荷兰修订《文化政策法》,重新构建补贴体系。这是因为自2013年起,关于独立行政机构的法律开始适用于中央政府补贴的文化基金。独立行政机构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但不隶属于任何部委。尽管这些机构享有自治权,但其任务由法律规定,同时,文化部长对其有监管权。原则上,独立行政机构做出的决定,文化部长须向议会负总责。在《文化政策法》外,荷兰还有一些针对艺术资助实施的行业特定法律。

税法

为了激励文化运营的企业精神以及社会对文化的捐赠,荷兰于2012年颁布实施《赠与和继承税法》。该法覆盖财政法的多个方面,以便让“给予文化”在财务上更有吸引力。该法引入了一个值为125%的新的税收乘数,适用于向文化机构捐赠的税收计算。但是,文化机构必须首先成为公益组织,才有资格享受这一税收优惠。在荷兰,若一个机构至少90%的力量用于大众利益时才被认定为公益组织。公益组织享有多重税收优惠,如继承或接受财物用于公益目的时无需交纳继承税或赠与税;用于公益目的而制作的礼物无须交纳赠与税;个人和公司向公益组织捐赠财物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扣除。在最多5000欧元的免税限额下,个人所得税减免额为125%,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为150%。

荷兰在增值税上针对文化艺术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荷兰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高税率21%、优惠税率6%和零税率。欧盟立法允许成员国家对影剧院、马戏团、游艺集市、游乐园、音乐会、博物馆、动物园以及类似文化机构的门票和场地以优惠税率6%征税,而受委托从事某项工作的艺术家,如作家、作曲家、广告作曲、建筑师和设计师等则按高税率21%计税。

知识产权法

荷兰把知识产权分成两类:一是工业产权,包括工业设计和发明;二是著作权,包括文学(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作品等)、艺术(素描、油画、照片、雕塑和建筑设计等)作品。荷兰司法与安全部负责著作权的立法工作。

工业设计受《工业产权法》保护,其设计必须具有视觉吸引力、表现其意向用途,能够通过工业手段复制。荷比卢知识产权局是负责该区域工业设计注册的官方机构,创作者享有其工业产权的20年保护期限。

1912年的《著作权法》保护“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延至作者去世后70年,这使得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的作者能够获得合理收入。创作文学、科学或艺术作品后,作者可立即要求著作权,但其法律上的正当性必须通过法院裁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包括文本、艺术作品、用户手册、宣传册、视频和其他宣传材料、图片、珠宝、绘画、比例模型和建筑结构等。荷兰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使得荷兰的原创作品自动受到164个缔约国的保护。

荷兰的《著作权法》还在进一步现代化。目前,教程、电话簿和目录册等文件均受著作权法保护,荷兰司法与安全部长弗莱德·特文尔意欲废止该规则。未来,该法将只保护创意写作,而不是所有写作。鉴于数字化对著作权管理的重要影响,荷兰设有“联系点”,处理国家藏品数字化过程中的版权事宜。

荷兰有17家版权组织,代表作者、出版商和制作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作品被使用时能够根据《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获得相应报酬,法律适用范围从摄影、声像作品到娱乐产业、空白声像载体以及出版和复制。知识产权协会是由这17家版权组织组成的一个伞状机构,旨在改进成员组织的工作机制和方法。此外,协会还是涉及著作权和邻接权问题与投诉的“联系点”。

语言法

荷兰语和弗里斯兰语都是荷兰官方语言。荷兰语拼写规则由《拼写法》界定。由于国际化和人口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其他语言在荷兰使用,特别是英语获得极大普及。2010年,荷兰前首相鲍肯内德内阁提交了将荷兰语地位写入宪法的立法建议,成为宪法第23a条。修宪的目的在于确保荷兰语始终是荷兰主要的交际用语。修改后的宪法于2015年生效。

弗里斯兰语同样在立法上得到重视。宪法中涉及弗里斯兰语的条款意在确保和维持其当前的地位。2011年,荷兰内政及王国关系部部长罗纳德·普拉斯泰克宣布了一个关于弗里斯兰语的新法律。该法赋予弗里斯兰省居民使用弗里斯兰语联系政府部门的权利。此外,还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保护和激励使用弗里斯兰语。2013年,荷兰签署《2013—2018弗里斯兰语言和文化管理协定》。该协定包含了一系列刺激弗里斯兰语言和文化发展的协议,特别是在教育、媒体和文化领域。

行业特定立法

荷兰与文化艺术有关的行业特定立法数量多、分类细,本文仅列举视觉与应用艺术、文化遗产、文学与图书馆三大行业立法,以期产生管窥之效。

在荷兰,涉及视觉与应用艺术领域的法律法规由特定的公共文化基金负责实施。蒙德里安基金是视觉与应用艺术领域里最重要的基金,旨在刺激视觉与应用艺术作品的大众兴趣和销售市场。1951年,荷兰内政及王国关系部确立了一个补贴方案,要求公共建筑内部必须按其修建费用的一定比例配备艺术作品。建设预算在100万至700万欧元时,购买艺术品的预算需占2%;建设预算在700万至1000万欧元时,购买预算需占1%并另加7万欧元;建设预算超过1000万欧元时,购买预算则为0.5%并另加12万欧元。建设预算低于100万欧元时,没有购买艺术品预算的要求。

1988年颁布的《古迹和历史建筑法》是荷兰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它建立了古迹如何确认为受保护的文化遗产的标准。荷兰文化遗产局代表荷兰教文科部负责该法律的贯彻实施。为了执行1992年加入的《瓦莱塔公约》,2007年,荷兰把《考古法》作为修正案追加进《古迹和历史建筑法》。在《瓦莱塔公约》框架下,荷兰的考古管理和遗迹保护纳入了整体的环境规划实践。

1984年颁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旨在禁止对荷兰有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物品出口。荷兰对这些物品登记造册,保护其现有状态。2013年,清单包括240件物品和23套藏品。荷兰文化遗产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荷兰现有6万个国家级遗迹,其中考古遗迹1500个,保护区440个。该局管理的国家艺术藏品达10万件。

据悉,荷兰现任教育、文化与科学部部长杰特·布斯马克计划制定一个更全面的文化遗产保护法,以在国家层面保护各种遗产和收藏。这一综合法律将整合多部现存法律。

荷兰新的《图书馆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新法涉及图书馆社会价值、数字化、不同部门和不同层级政府在图书馆领域的具体责任等方面。鉴于数字化对图书馆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荷兰中央政府启动了一个全国范围的数字图书馆项目,以便让每个人都可以访问荷兰所有公共图书馆的藏书。

2005年颁布的《固定书价法》规定了荷兰语和弗里斯兰语图书和音乐出版物的定价机制,出版商有义务为每一本新书确定价格并上报媒体委员会,满一年后该书的价格方可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