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次偷人救命钱被重判 为郑州首例医院盗窃被重判案件

17.11.2015  08:20

  □记者 韩景玮

  本报讯  新密一男子先后3次在医院盗窃患病人员救命钱4200元。11月16日,新密市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李景军犯盗窃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5000元,责令其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该案也是“两高(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郑州首起因在医院盗窃被从重判刑的案件。

  现年33岁的李景军系新密市来集镇宋楼村农民,2015年初的一天,他到新密市一医院看病时,发现医院里因人员流动性大,人们忙着就诊,根本无暇顾及自己的财物,便起了盗窃邪念。

  2015年8月5日晚8时许,根据事先踩点,李景军窜至新密市红十字医院住院部5楼中风科,趁因无床位而居住在走廊的患者李某不备,将装有1500元现金的手包盗走。

  得手后的李景军没有就此罢手,在随后的8月25日晚上8时许和9月13日早晨7时许,李景军又窜至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VIP病房、6楼内分泌科2号病房,将患者刘某和白某放在病床上的包盗走,里面分别装有1400多元和1300多元。

  群众报警后,警方于今年9月15日将李景军抓获。据李景军供述:凌晨3时至7时这个时间段,病人和家属经过一天的劳累大都进入了梦乡,因此盗窃最容易得手。公诉部门认为,李景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符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司法解释中在医院盗窃的从重情节。新密市法院根据李景军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从重作出上述判决。本案也是“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郑州法院办理的首起在医院盗窃被从重判刑的犯罪案件。

   以案说法

  近年来,医院盗窃案件的发案率呈上升的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强调对此类犯罪进行严惩。2013年4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特别是《解释》第2条第六项“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