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1.04.2016  09:51

  日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南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南阳市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分四章,分别为:总则、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和法律责任,共二十八条。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自发布招标公告二十个工作日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的项目,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进行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办法》规定: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审计监督或由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等。审计经费按项目审减额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由同级财政列支。非重点投资项目和资金额度相对较小的项目,经审计机关同意可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接受审计机关监督。中介机构所需审计费用由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承担。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须通过招投标或公开公平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等审计结果资料,应当自审计机关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和相关证据资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发现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据实结算;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上缴财政。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未依法进行招标或者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监管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等情形的,由审计机关依据职责提出审计建议或者建议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