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网】实现土地流转与粮食安全的互利共赢

19.12.2014  14:01

【人民政协网】2014年12月18日

  编者按:近日,《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公布。这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12月2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时强调,要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作为国务院批准的三大粮食生产核心区之一,抓好粮食生产,不仅是河南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也是河南立足自身条件和优势,实施中原经济区战略的核心支撑。这也是河南各级政协委员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的话题之一。
  “如何贯彻《意见》精神”“如何积极引导土地流转”“如何应对流转中的‘非粮化’”……12月5日,由人民政协报河南记者站组织发起,联系住豫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及农业合作社代表,围绕“土地流转与粮食安全”主题,对三级政协委员进行集体采访。这是人民政协报河南记者站立足河南现实,发挥自身平台作用,为各级政协委员搭建一个议政、交流和对话的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河南省委副主委张全国:
  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强力支撑土地高效流转


  如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到户的前提下,适度放宽社会资金、资本进入农村金融的准入标准,增加供给主体,改善供给结构,提升服务水平,激发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农业和农村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因此,当务之急在于加快确权步伐,建立国家和省、县、乡村四级综合服务平台的同时,努力放宽各金融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市场准入标准,支撑土地高效流转。
  政策规定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看似有所放宽,但事实上仍然是要求民间资本先找到治理良好、经营稳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婆家”,才能投资开设村镇银行,这一规定因为难度太高、不易操作而引起不少反对的声音。不少人士呼吁放弃必须关于主发起行的准入限制,更大程度地实行民资自律。比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中关于筹建、开业的程序多达14道,审核内容多达18项,很容易令农民发起人望而生畏。
  同时,要进一步放活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市场的渠道。单纯依靠涉农银行贷款难以支撑土地流转的市场需求,只有进一步放活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多种注资渠道,拓展社会资金、资本进入农业、农村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两类市场,才能使城市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拥有撬动大规模流转、集约化经营的经济杠杆。
  比如,可以通过信托平台整合多种融资工具,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使土地经营权股份化,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高效资本,中信信托、北京信托等从2013年开始起已经在安徽、无锡、河南等地开发了基于大面积土地流转的信托产品。比如,河南省正积极推动农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正在筹备国内第一家以农业机械设备租赁为主营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发起人为洛阳银行。
  农民工的培训问题,也是土地流转中一个关键因素。其中,企业培训是实效最好的,且针对性强,对企业和员工都是最实用的培训。农民在将土地流转出去后,可以进入企业上班,赚取两份收入。因此,着眼于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企业注重对新生代民工进行培训,应当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政策的最佳选择。

   河南省政协常委、民建河南省委副主委、郑州市委主委张冬平:
  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参与


  总的来说,我国耕地质量是不断降低的,种粮成本不断提高。为什么土地会非农化、非粮化?就是因为经过多次流转后,成本很高,不得不非农化、非粮化。据我粗略了解,一亩地粮食平均利润270元(5种粮食),一亩地蔬菜平均收入3940元(9种蔬菜),再加上一亩地1000元左右的流转费,种粮食是亏本的。由于土地转入的成本很高,必须有收益,才能获得一定的利润空间。种药材、特色农产品,有利于农民增收,但却威胁到粮食安全。农民和企业家更关注的是个人利益,而粮食安全具有深刻的国家战略意义。
  土地流转引发的土地规模经营激活了高效农业的发展,不少企业和土地受让业主一般都选择发展药材、水果、蔬菜、花卉苗木以及特种养殖等效益好的、市场前景好的优势特色产业和产品,造成了耕地的大量流失,进而对粮食产量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因此,国有粮食企业主动参与土地流转、建设生产基地,有利于确保耕地的“粮属”性质,对保持粮食产量规模、从根本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国有粮食企业应当适应这种形势,充分利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鼓励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利契机,积极主动参与土地流转,建设粮源生产基地,在提升粮源掌控力度、完善发展产业链的同时,推动农业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三化同步”发展。
  土地流转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但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只有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真正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更多的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是国家的要求。在保障粮食安全上,中央政府负首要责任,粮食安全是公共产品,需对粮食安全的保障工作进行分解,每一个省市县乡村,包括每个农户,包括生产流通消费每个环节都负有责任。要推进土地确权、抵押担保,吸引农民落实粮食生产责任,种粮大户主要是把粮食种好,高校科研院所主要是搞科研,把技术搞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