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业主违章搭建“小阳台”拒不拆除,预处罚通知书来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占用两房之间公共区域,私自搭建违章建筑却拒不拆除,咋办?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成功执结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利用预处罚通知书敦促执行,并非个例。什么是预处罚通知书?意义何在?随后,记者进行了了解。
【案例1】在公共区域内违章搭建“小阳台”,拒不拆除法院发出预处罚通知书
蒋某与高某是邻居关系,房屋相邻而建,两房之间有一公共区域,高某未经蒋某同意擅自在与蒋某房屋处的公共区域处上方搭建与公共区域面积相同大小的玻璃顶在玻璃顶下放安装窗户,并打通自家阳台侧墙安装铁栏杆及推拉门,使自家阳台与公共区域成为整体。
高某所搭建这处“小阳台”,严重影响蒋某房屋的通风采光及日常生活隐私。因此,蒋某多次提出拆除违章建筑的请求,物业及社区也多次进行调解,高某均置之不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蒋某将高某诉至管城法院,并经法院判决:被告高某拆除与原告蒋某相邻公共区域的违章建筑,并将阳台铁栏杆拆除恢复为原有墙体。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尽快履行拆除违章建筑,恢复打通墙体的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不以为意,不但没有拆除违章建筑,还随便找一木板遮挡敷衍了事。执行干警多次对其释法明理,不料对方却态度强硬,仍拒不履行。
为进一步强化善意执法的理念,尽快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向高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如在限期时间内仍未履行将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的警告。
眼看要被处罚5000元,被执行人高某不敢再“任性”,在限期内拆除了违章建筑及阳台铁栏杆,并恢复原有墙体。该案成功执结。
【案例2】车祸判赔2万多,预处罚通知书发出3天后她主动履行
法院利用预处罚通知书敦促执行,并非个例。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份,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就首次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发出3天后,被执行人朱某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7月,朱某驾驶郑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掉头时,与吕某驾驶邢某所有的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朱某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此次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邢某将朱某、郑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邢某损失25472元,保险公司赔偿2000元。判决生效后,朱某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邢某于今年5月11日申请了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人韩凤丽多次与被执行人朱某联系,要求她履行判决,可朱某每次都说没钱,对其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时,也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更好的沟通,执行干警加了被执行人朱某的微信,这微信一加,有了新发现。通过被执行人朱某的朋友圈发现,她在郑州有实体家具店且正常经营,几乎每天都会外出消费。
考虑到案件标的为2.5万余元,被执行人朱某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金水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其在5月18日前履行偿还义务,若逾期未履行,将对朱某处以 “罚款2万元,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提前对朱某发出“预警”。
5月18日,预处罚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期限,被执行人朱某主动来到法院,最终履行了2.5万元的执行款,申请人刑某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该案顺利执结。
【说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预处罚通知书是什么?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不过,这些惩罚裁定一旦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但因为没有给予被执行人留余地,反而增加了个别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导致加剧躲避执行。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预处罚”是活学活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责任编辑:钱艳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