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提高城镇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 住院年最高报32万

10.10.2014  11:26

  郑州晚报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我市今年生孩的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同时简化了办理手续;明年1月1日起,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将提高。郑州晚报记者冉小平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

  限额增加2万元

  按《通知》要求,明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  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1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

  政策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每年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4万元提高到32万元。

  此外,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由原来的85%提高到88%。

  基本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增加8种

  提高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通知》规定,城镇职工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5%;城镇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上调至70%。

  同时还将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视网膜静脉阻塞等8种疾病的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规定病种由原来的22种增至30种(具体病种和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见表格)。

  提高了原有门诊规定病种的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将恶性肿瘤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调整为门诊治疗和门诊治疗期间必要的检查,设置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此外,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原来的800元/例提高到1200元/例。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每缴费1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

  今年1月1日起生孩的参保职工,即可享受新的生育报销待遇。

  《通知》还进一步简化了生育保险办理手续,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我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异体器官移植术

  门诊病种职工医保(元/月)居民医保(元/月)

  恶性肿瘤1000 600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00 3300

  术后0到1年5500 3600

  术后1到3年4000 2500

  术后3年以上3200 2000

  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300 200

  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 300 200

  精神分裂症300 180

  系统性红斑狼疮300 200

  强直性脊柱炎350 250

  帕金森氏病250 150

  血友病1250 1000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200 120

  心肌梗塞型冠心病240 180

  高血压病Ⅲ期200 120

  类风湿性关节炎300 180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150 120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200 120

  结核病170 100

  再生障碍性贫血800 600

  甲状腺功能亢进160 120

  肺间质纤维化400 250

  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300 210

  慢性丙型肝炎2600 1600

  新增的8种门诊规定病种

  280 180

  门诊病种职工医保(元/月)居民医保(元/月)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1000 600

  视网膜静脉阻塞170 100

  高脂血症120 100

  前列腺增生(中、重度) 250 150

  血管性痴呆400 250

  肾病综合征1000 600

  抑郁症(中、重度) 300 180

  炎症性肠病

  (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