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探索集体林地“三权”分置 流转不能强迫命令

09.12.2017  02:20

  到2020年,集体林地权属明晰率达95%以上,集体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使用率达90%以上,农民每年林业收入达1200元以上……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表示,河南将进一步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推进集体林权依法依规有序流转。

  到2020年农民每年林业收入超1200元

  《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集体林地权属明晰率达95%以上,集体林地流转合同格式文本使用率达90%以上,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和涉林农民合作社达10000家以上,对林业、林农的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每年林业收入达1200元以上。

  今后,河南省将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制度。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发证的,要细化到一户一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将集体林地以股权形式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建立股份经营管理制度。

  《实施意见》表示,积极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承包权人对承包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流转、抵押、经营和收益的权利。鼓励探索林权权能的多种实现形式,按照承包合同使用的非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来源合法的,可以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新造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

   集体林权流转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

  集体林权如何流转?《实施意见》明确表示要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集体林地流转。承包农户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林地并获得收益。承包农户转让林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今后加强林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切实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协调服务工作,防范抵押风险。加快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网络监管体系。同时,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建立林权流转基价发布制度,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推行林权流转合同网签管理,完善工商资本租赁林地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严格准入条件,确保林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此外,《实施意见》还表示要采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林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以及加强集体林业管理和服务等措施,推动并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建设,切实发挥集体林业在生态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记者 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