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非煤矿山排土场采空区头顶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09.03.2016  11:40

豫安监管办﹝2016﹞4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垃圾消纳场工矿企业排渣(土)场和尾矿库等堆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委办明电〔2016〕2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河南省非煤矿山排土场采空区头顶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3日

河南省非煤矿山排土场采空区头顶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开展非煤矿山排土场采空区头顶库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的意义

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是非煤矿山领域重点监控的危险源,是导致矿山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因素,也是各级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的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可以全面提升我省非煤矿山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及环境灾难性事件的发生。

二、整治的对象、目标和标准

(一)整治对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探矿安全设施设计批复)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坑探矿山生产系统的排土场、采空区,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中的头顶库,重点是生产的矿山生产系统中的排土场、采空区和运行的头顶库。

(二)整治目标。 非煤矿山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实现程序合法、设施完善和有效管控,实现矿山危险源科学监管。

(三)整治标准。 各级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企业要依据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表和会诊表(见附件1)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即日开始,到2016年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部署阶段(2016年4月底前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要结合矿山开采情况和排土排尾去向,对所负责的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进行初步排查。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9月底前完成)

各相关企业要对照检查表内容,组织专家对所有的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进行专项隐患会诊自查,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实施有效整治,评定专项整治风险等级,填写检查报告,并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

(三)复诊检查阶段(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报告后,组织执法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复诊”检查,评定专项整治风险等级,填写《专项整治专家复诊结论》,并实施闭环执法,确保隐患得到治理,完成整治工作目标。

(1)A类矿山为一般风险,以矿山自我管理为主;

(2)B类矿山为较高风险,下达整改指令要求限期整改,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

(3)C类矿山为高风险,下达整改指令要求局部停产整改,责令其整改隐患,隐患整改完毕确认后方可恢复生产;

(4)D类矿山为最高风险,下达整改指令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整改隐患。整改后经专家会诊或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能恢复生产。逾期不整改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督导检查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省安监局按照《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督查表》(附件2)内容,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和重点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结合专家会诊检查,对生产系统的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进行全面排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展隐患治理,实现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的有效管控。

(二)各相关企业要加强排放岩土和尾矿的综合利用工作,减少矿山开采过程中废弃岩土和尾矿的排放量,采取先进适用技术,逐步减少排土场、采空区和头顶库数量。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在专项整治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减轻企业负担;要廉洁执法,自觉接受企业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四)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于11月底前将本地区整治情况报至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联系人及电话:黄鑫业  0371-65919817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检查报告

2.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督查表

附件下载.doc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