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继续实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的函

16.03.2015  21:52

 

关于同意继续实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的函

豫统函〔2015〕5号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继续使用<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的函》(豫残联函【2015】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单位继续组织实施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

        鉴于此套《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完全沿用豫统函【2013】1号批准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其实施范围、调查内容、报表种类设置和调查频率仍可按原规定执行。上述报表的制定机关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机关为河南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本文文号,有效期至2017年1月。

        请你单位在印发的报表右上角明确列出统计报表法定标识,法定标识依次为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有效期置于法定标识最后一项,格式为“有效期至:2017年1月”。请于2015年2月底前,将本文批准的调查方案及你单位的部署文件一式三份及磁介质文件报我局存档。

        特此函告。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