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司机工伤权益缺少保障应重视

03.12.2014  23:04

    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旨在提高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据统计,交通安全事故长期占据行业事故第一位,但从事公路运输业的部分劳动者,却难以得到工伤保险保障。

    日前,《河北工人报》报道,在运输业中,很多运输经营户挂靠在有运输资质的企业名下,招用司机从事运营业务,一旦发生了车祸,伤亡司机能否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首先就遇到劳动关系确认的难题。虽然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个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但实践中,对于有些“挂靠”车辆的司机,法院会认定“车主招用司机”不等于“挂靠单位招用”,并与挂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报道举出一个案例,2012年一挂靠在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客车出了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受车主雇用的司机死亡。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死亡司机与某旅游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旅游汽车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以公司与车主签订的《省际客车营运服务代理协议书》为依据,《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负责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决死亡司机与某旅游汽车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一般不认可长期以赢利为目的的雇佣关系。但《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了劳动关系之外的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因此如果工伤劳动者与他人的“雇佣关系”证据明显,就很难确认其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了。

    现行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明令禁止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但“挂靠”历史却有20多年了。改革开放初期,原交通部提出“有路大家行车、有水大家行船”的发展思路,形成个体私营、集体和国有运输企业共同“办运输”的局面。但公路客运市场,个体车辆竞争力弱且声誉欠佳,更重要的是汽车站被集体和国有运输企业所垄断。加之集体、国有运输企业承包经营,缺少资金更新和购置客运车辆,以及当时对客运企业的一些优惠政策,使运输企业同个体运营户一拍即合,形成了“挂靠”。“挂靠”模式在全国流行,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营户各得其所。虽然近年来政策及法规禁止客运“挂靠”,但已难做到令行禁止。

    客运车辆的“挂靠”,因管理存在问题及利益驱动,造成了交通事故隐患。河南去年有个调查,近年来近90%的重大交通事故均与挂靠车辆有关。重大交通事故,司机往往非伤即亡,但挂靠车辆司机受雇于车主,难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因是他们都没参加工伤保险,车辆所挂靠的单位更不会承担没有劳动关系的伤亡司机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既然不能实现客运企业“零挂靠”,就需要劳动和交通部门严格监察运输经营户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保障运输经营户的雇工工伤权益。但车主是自然人,工作中受到伤害的雇工,只好按人身损害要求民事赔偿,可民事赔偿不像工伤“无责任赔偿”,要以责任大小来确定伤亡司机所得赔偿的金额。因此,“挂靠”车辆的雇工需要提高维权意识,要查询雇主是否给办了工伤保险。

    对于以赢利为目的的雇工行为,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劳动者怎样纳入劳动法律保护,需要重视。(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