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被受理

10.08.2015  13:12

本报新乡讯(记者穆黎明通讯员闫智峰) 8月5日,原阳县法院对吕爱枝等3人控告李许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一案立案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我省受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吕爱枝等3人申请执行李许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阳县法院作出(2013)原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许东赔偿原告吕爱枝、娄静、娄帅11.2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许东送达了执行令,并先后对其采取了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李许东于2014年9月24日得到保险公司因该事故的赔偿款10万元,经多次对李许东做工作,其仍不愿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吕爱枝等3人于2015年7月2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为由,向原阳县公安局提起控告,公安局未予立案,遂向原阳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同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