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质)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03.12.2014  13:53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  南      省    公    安  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  南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河    南      省  林  业  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 南 省  知 识 产 权 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豫工信联企业〔2014〕561号

关于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办理抵(质)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郑州市中小企业局: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环境,降低融资成本,切实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存在的贷款抵(质)押难、担保难问题,充分发挥两类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2]〕134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98号令)、《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30号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信部企业〔2010〕22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规定,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担保和小额贷款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登记部门在办理有关抵(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确需评估时,抵押人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三、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登记部门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与其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有条件的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小贷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