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省政府批复要求做好铝土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19.05.2014  20:15

豫安监管办﹝2014﹞58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铝土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14〕80号,以下简称《批复》)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对铝土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铝土矿资源整合,暂不调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权限。省局负责央属、省属铝土矿山和其他所有制企业5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铝土矿山生产系统的行政审批,省辖市局或省直管县(市)局负责其它类型矿山的行政审批。

已批复建设、生产的地下开采铝土矿山,存在未按照设计施工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等重大问题,且未整改到位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安全监管局要暂停该企业其他新建项目的行政审批。

二、县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落实《批复》要求,将辖区所有铝土矿山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范围,制定执法计划,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处罚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其中对央属、省属铝土矿山进行行政处罚的,要将处罚结果抄报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办理基建矿山的开工报告和基建延期手续,负责生产、基建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核查工作。

省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级安全监管局做好对铝土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制定计划定期进行督导。

三、辖区内有地下开采铝土矿山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于2014年年底前建成矿山视频监控中心。并督促地下开采铝土矿山建设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企业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矿山视频监控中心联网。

四、地下开采铝土矿山生产系统(含基建、生产矿山)应同步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未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不得进行建设和生产;要委托安全专篇编制单位对入井人员核定,核定人数要符合《批复》规定,其中当班入井人数为矿山作业人员(含出渣、放炮、支护、掘进、通风、提升等作业人员,不含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管理等人员),并在井口等醒目位置公示。

五、地下开采铝土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将矿山和施工队伍每月领导带班计划报送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其中矿山企业带班领导必须是企业最低一级法人单位及其下一级矿山生产系统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时间不低于其个人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监管,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相关资质,并监督施工企业领导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铝土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批复.zip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