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回应打击股市做空:保持高压 加快逮捕进度

23.09.2015  14:36

国际在线消息: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金融领域刑事犯罪工作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苗生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永年等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

今年国内资本市场比较动荡、不太稳定。此轮股市动荡中,哪些金融犯罪表现突出?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犯罪以及内幕交易犯罪,有哪些打击举措?针对当前股市恶意做空可能产生的犯罪,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加大打击力度、维护股民合法权益?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有效预防此类犯罪?

聂建华:

在这一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对于发布虚假信息以及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80、181、182条把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对这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双罚制,既惩罚个人又处罚单位,既处自由刑又处财产刑,刑罚是比较严厉的。例如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们也关注到,近期股市异动中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证券期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我们会加快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保持对金融犯罪高压打击态势,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检察机关预防此类犯罪的措施主要有:一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案件追诉、制裁、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惩治金融犯罪的宣传和预防金融犯罪陷阱的普法教育,针对犯罪易发环节通过案例警示、风险提示、专项教育等方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合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监管问题和程序上的漏洞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反映情况,敦促有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管的措施。

(原标题:最高检回应打击股市恶意做空:保持高压 加快逮捕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