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儿童还应严惩买方市场

05.03.2015  09:32

    刘建国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 《广州日报》)

  去年,有一部名为《亲爱的》的电影催人泪下,该影片的题材与打拐相关,讲述了打击拐卖儿童的故事。而在现实中,拐卖儿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被拐儿童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践踏,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从7成网友赞成对人贩子处以死刑中,足以看出公众对拐卖儿童行为的痛恨。但是,依赖于死刑的惩罚,并不是遏制拐卖儿童犯罪的最优选择。

  其实,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一直处于严厉态势。一方面,从法律规定上而言,拐卖儿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判处死刑。而且,死刑的判决案例,也在一些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得到了体现。另一方面,从现实操作上而言,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一直都遵循“量刑高位”原则,都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严厉判决。如此来看,对于拐卖儿童的行为,在当前的法律规定面前,并没有处于量刑偏轻的状态。

  那么,拐卖儿童犯罪频发原因,到底出现在哪里呢?就笔者来看,关键还是在于在当前的法律条文中,存在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难看出,这其实放纵了买方市场,怂恿了买方购买被拐儿童的行为。

  众所周知,买方如果购买被拐卖儿童,绝大多数都是出于抚养孩子的刚需,由买方自己抚养。通常情况下,儿童被拐卖后很难被轻易发现,被买儿童也不会遭受虐待行为。如果公安机关解救时,买方没有阻拦,这就意味着买方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此之下,买方收买被拐儿童不易发现,而一旦发现后,又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自然无法起到威慑作用。“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一浅显的道理放在打拐方面,应该是重点打击买方市场。

  应该说,在“收买免责”的规定面前,收买者并不担心自己行为的后果,甚至在警方解救被拐儿童后,产生“再买一个的”冲动。由此而言,当前的“收买免责”规定需要予以完善,应该上升到“收买犯罪”的层面。通过法律层面的完善,不仅可以严厉打击收买儿童的行为,而且还可以发挥法律的引领作用,让每个人都知道买孩子也是犯罪,也会受到法律严惩。

编辑: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