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出新政
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工作,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规范资源税费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此次改革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进行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将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此次改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实行从价计征方式。 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在上述幅度内由省级财税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涉煤收费基金清理、煤炭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考虑提出有关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研究拟定适用税率,再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之前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是清理涉煤收费基金。 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各省(区、市)对于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纳入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规定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 三是促进企业生产经营。 目前,越来越多的煤炭开采企业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而成的洗选煤,全国原煤的洗选率已达60%左右。此次改革针对这一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即对于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于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其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而计征资源税,实现原煤和洗选煤的税负平衡,促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同时,对于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于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四是其他品目资源税改革趋势。 下一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其他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清费原则,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
(摘编自省府办2014年141期《政务要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