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犯罪保障“舌尖安全”

15.12.2014  14:58

  小商贩为牟利售硫黄熏制生姜

  本报讯记者赵志锋通讯员许甜甜张某、马某明知经硫磺熏制后的生姜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氧化硫仍予以销售。近日,张某、马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张某、马某多次从蔬菜批发商贩处购买经过硫磺熏制的生姜,并出售给购买者。辖区内民警对张某、马某出售的生姜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经鉴定,生姜内含有二氧化硫成分。

  父子生产销售毒豆芽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徐伟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钟铭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钟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万元。

  钟义华与钟铭系父子关系。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二人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擅自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无根豆芽素,由钟铭运至市场进行销售,并定点向学校、机关、企业等食堂销售,共获利两万元。经检验,二人生产的豆芽及无根豆芽素等物品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

  夫妻制售假冒保健食品获刑

  本报讯记者莫小松通讯员李华兵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的罗某、肖某夫妇,因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近日被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两年,并处罚金。

  经查,2011年至2013年间,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生产原料加工,假冒“南亚”牌燕窝口服液、氨基酸口服液等10种保健饮品,并伙同肖某将上述产品销往外地。经司法鉴定,罗某、肖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计4661件,涉及金额454778元。

  商贩用防腐剂生产豆芽

  本报讯记者邢东伟通讯员杨小莉何桂茹海南省陵水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苏某、王某、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及有期徒刑1年。

  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苏某为提高豆芽产量及销售量,利用“无根豆芽素”等添加剂来生产豆芽,每天销售豆芽约300斤。一同在陵水县某市场卖豆芽的王某、李某也如法炮制,利用防腐剂等添加剂来生产豆芽,每天生产豆芽几百斤,并将生产的豆芽拿到市场进行销售。

  海味干货中竟含“敌敌畏”

  本报讯记者游春亮通讯员郑荣添黄彩霞广东省深圳市一销售掺有“敌敌畏”海味干货的食品经营者,近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吴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街道南澳街经营咸鱼店。2012年3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执法人员对吴某销售的池鱼干等海产品进行抽样检查。3月30日,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在抽检的池鱼干样品中检出“敌敌畏”含量为0.67毫克每公斤,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18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受刑罚

  本报讯记者阮占江通讯员郭秀峰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制售毒豆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文坤桃等18名被告人1年至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各处罚金1万至3万元不等。

  2013年12月,醴陵市公安局获悉有人制售毒豆芽,后经立案侦查于12月26日将文坤桃等18人抓获。文坤桃等18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案情。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

  女子为提升豆芽卖相添有害物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通讯员肖康为改善豆芽外观获取更多利润,在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6个月。

  经查明,自2012年2月以来,唐某从贵州省购买AB种子处理剂用于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并在芦溪乡市场上销售渗入AB种子处理剂的黄豆芽和绿豆芽长达两年之久,共生产1万斤左右的黄豆芽、1.5万斤左右的绿豆芽,总共销售豆芽的金额在3万至3.5万元。案发后,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赔了非法所得3万元。

  4人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

  本报讯记者章宁旦通讯员海检宣不法分子将廉价工业盐直接分装假冒成食用盐销售,以此牟取暴利。近日,4名犯罪嫌疑人被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准逮捕。

  自2014年6月开始,犯罪嫌疑人彭某雇佣3名男子,将其购买的工业盐直接灌装成假冒普通食用盐,并雇用犯罪嫌疑人李某为司机,送货到广州市海珠区某贸易商行中销售牟利。据了解,警方现场查获假冒“粤盐”牌普通食用盐3.4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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