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悔婚拒退彩礼 不合理也不合法

03.06.2015  21:36

  遇见美好

  据报道,2013年11月赵辉(化名)与张澜澜(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5月订下婚约。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女方最后明确表示双方性格不合,不适合结婚但是决绝退还彩礼。

  据悉,在这段恋爱关系中,女方父母向男方索要彩礼现金14880元、价值7100元的“三金”、手机及照相机各一部。2014年9月,赵辉再次向张澜澜给付彩礼10000元。31980元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可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在农村婚约关系中,很多地区男女双方经过媒人介绍,相识相恋,最后在分道扬镳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女方悔婚,退还彩礼;男方悔婚,彩礼不退回。

  笔者认为,从情理上看,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相互了解,发现因各种原因不适合在一起而分手,是件很理智的事情,可以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因为农村婚约的特殊性,地域环境的特殊性,每对情侣中的女方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中会收受一定的红包,但是前提是鉴于女方今后有可能会成为男方家的一份子。既然最后不能组成家庭,别人的钱财也不应该留着。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谁在一段恋爱中,都付出了心血,于情于理都不应该牵扯到金钱上来,这是体现一个人的素养,一个家庭的价值观。

  从法律上看,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关系收受财物”。因为农村婚约的特殊性,不可能完全杜绝不收受彩礼、物品等等,但是起码不能强占人家的钱物,这个是严重涉嫌违法犯纪的行为。

  笔者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爱情的基础上,不应以给付金钱的多少来衡量.同时广大家庭在为儿女缔结婚姻时,应充分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切勿存在攀比心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

编辑: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