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该返还吗?

22.04.2022  06:58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高鹏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间的财务往来比较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那么,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发生纠纷能认定为借款吗?近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恋爱期间转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以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且未完全完成举证证明责任,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手后要求恋人返还20余万元转账款,法院为何驳回?

王某与李某曾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的方式向王某账户转账50多笔合计金额30多万元。王某也通过其名下账户以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李某转款30多笔合计金额为10多万元。

分手后,李某先以不当得利起诉王某,后又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返还其现金20余万元,法院均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浚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

该案中,李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双方转款的次数来看,其行为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后李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则上由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意的形成、出借义务的实际履行等)的真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某仅以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相互转款的数字差额主张存在借贷关系,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决定了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

浚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一级法官刘希普认为,恋爱期间,恋人之间互相转款、发送红包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对于钱款性质,一般既无书面的凭证也没有相应的明示说明,一旦恋爱关系破裂,该款项是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决定了一方有无返还的义务。

刘希普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诺到期返还的合同,合同双方需达成出借和使用资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需出借人实际给付出借款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具有两个要件:一是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提供款项。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赠与如何区别及认定?

认定借款还是赠与应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资金用途等因素。

对于主张恋爱期间的借款,鉴于其关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转款时要有明确的转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对转账性质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明确对利息进行约定。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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