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开发区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配置等情况调查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12号),大部分省(区、市)都按照通知要求报送了有关情况,但个别省份上报数据还不够全面。为进一步摸清情况,抓紧研究加强各类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开发区安全生产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在按照安监总明电〔2014〕12号文件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开发区安全生产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对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能力匹配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请对近几年来本省(区、市)开发区事故情况进行调统计分析,认真填写各类开发区事故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对事故易发行业领域、易发企业和易发环节进行说明。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并于2014年8月14日15时前将统计表格及分析材料(电子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经纬、王成玉,010-64463023、64464356(带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省(区、市)开发区安全生产情况汇总表
2.省(区、市)各类开发区事故情况汇总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