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药驾”(图)

08.04.2015  17:50

  4月6日,深圳交警通报了一起清明假期发生的交通事故。通报称,4月4日下午,一名男子驾驶吉普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公交车相撞,造成吉普车上一名2岁男童身亡。经查,驾驶人丛某因身体原因,2日内连续服药,每次服药后都会出现迷迷糊糊等状态,在事发前20分钟也曾服用该药,在距离事故点约100米时,曾感到昏昏沉沉。目前,对驾驶人丛某的血样已送检。(4月7日《广州日报》)

  人们对于酒驾、毒驾都很熟悉,在交通法规中也可找到明确的相关规定,而对于药驾,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这一条显然难以对精神或麻醉药品之外的“药驾”形成约束。

  但事实上,除了精神或麻醉药品之外,还有不少药品能引发交通事故。比如多数抗感冒药都可以导致嗜睡,其危害类同于疲劳驾驶。抗组胺药物、抗抑郁药物、镇静催眠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抗心绞痛类药、降糖药等,都能一定程度影响到驾驶行为。有统计显示,服用这些药物,发生事故的概率要比未服药高出约4倍,某种程度而言,“药驾”的危害堪比酒驾。

  为了减少“药驾”所致的交通事故,除了有必要探讨将“药驾”写入相关法规外,在医疗技术层面,也存在许多可作为之处。比如医生们有必要强化对“药驾”危害的认识,在开出可能影响驾驶的药品时,有责任对患者进行服药指导或者更换药物。同时,哪些药品影响到驾驶,能影响到什么程度,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分类,以帮助驾驶员了解药性,自觉约束驾驶行为。并且,不妨将这类知识纳入到交通宣传甚至驾驶员考试当中,以提高驾驶员对“药驾”的认识和防护能力,进而降低“药驾”危害。

  文/罗志华图/朱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