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一审获刑1年10个月

18.10.2014  11:36

17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卓志强损害商业信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追缴被告人陈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认定被告人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 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年花掉5.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 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造成重大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另外,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企业商业信誉,于2013年5月28日收受他人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的记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该案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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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洲案大事记

2012年9月26日~2013年6月1日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发表10篇有关中联重科“利润虚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及涉嫌造假等一系列批评性报道。

2013年7月10日、11日 中联重科董事长助理高辉在微博上将陈永洲的记者证及身份信息公开,称相关报道为虚假报道。

2013年9月16日 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陈永洲予以立案。

2013年10月18日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跨省刑事拘留。

2013年10月23日 新快报在头版刊登评论员文章《请放人》。该文称,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该文还提到,陈永洲在熬过三天三夜,终于见到律师时说,他可以熬个三十天,多了,就不敢说了。

2013年10月24日 新快报在头版刊出标题《再请放人》。

2013年10月26日 陈永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认并深刻悔罪,承认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受人指使收人钱财,发表失实报道。

2013年10月27日 新快报在头版位置,就记者陈永洲收钱发表失实报道致歉。

2013年10月30日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2013年10月31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责成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对新快报社进行全面整顿。

2014年10月17日 陈永洲被判刑一年十个月。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