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农建设用地,或将不再“必须国有”,明确6种征地情形

26.12.2018  12:02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我国非农建设用地,或将不再"必须国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25日,会议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修改1】全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明确6种征地情形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商业企业或者一栋商品房住宅楼想要建设,必须建立在国有土地上。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其中一个类型,而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均属农民集体所有。

这条规定,拟从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草案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删去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明确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六种情形为: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褒扬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其中,成片开发可以征收土地的范围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此外不能再实施"成片开发"征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预留空间。

【修改2】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办理补偿登记凭证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农民土地被征收,要不要先听取农民的意见?

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供审批机关决策参考。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所持的证书发生了变化,原本的"土地权属证书"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从依法公平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出发,在征前、征中、征后等环节建立了风险评估、民主协商、补偿安置、纠纷调处、后续监管等程序。

【修改3】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先补偿后搬迁"

农民土地被征收,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

农村征地问题是现在引发农村矛盾一个重大因素,而征地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大部分是出在补偿上,没有及时、合理、足额的补偿和妥善的安排,都将引发矛盾。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实践中稳步推进。

此外,考虑到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被征地农民住有所居和长远生计的重要性,草案将这两项费用单列,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试点实践中,试点地区基本以"户有所居"为基础确定征收农民房屋的补偿标准,浙江德清、重庆大足等地将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

来源:大河客户端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