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时摔骨折德克士称不认识 法院:存在劳动关系

29.08.2018  21:12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丁丰林

8月29日上午,报社持续关注的“工作时摔骨折德克士称不认识”一案迎来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德克士店的诉讼请求。此前,在今年4月份,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做出劳动仲裁,认定摔伤的员工和德克士店存在劳动关系,德克士店方不服仲裁结果,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惠济区人民法院古荥人民法庭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做出上述判决。

案情回顾:工作时在店里摔伤,德克士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从周口来郑务工的李先生,于2017年10月27日,通过公开招聘进入郑州市三全路与长兴路路口附近的一家德克士快餐店工作,负责在后厨制作汉堡,每天下午4点上班,时薪9元。同年11月6日下午5时许,李先生从后厨出来,在店里刚刚拖过的地板上摔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需要手术。德克士店在先期垫付了3000元治疗费用后,不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李先生只好自行垫付,前后共花费2万多元。出院之后,李先生多次去店里协商无果,李先生报警后,德克士店的负责人否认李先生是自己店里的员工。

报社介入报道后,德克士店的一位负责人先是在受访时称自己不认识李先生,否认李先生是店里员工。之后该店另一位负责人又改口称李先生“确实在德克士干过”,但是不认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怀疑李先生是有预谋的“劳动碰瓷”。又解释说“之前说不认识,是己方律师要求统一口径的说法”(详见报社5月30日AI·11版、5月31日AI·11版、6月1日AI·12版)。

2018年3月份,李先生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4月25日,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和德克士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德克士店对仲裁结果不服,后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7月26日,惠济区人民法院古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九如德克士西式快餐店(以下简称德克士店)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德克士店方认可李先生曾在德克士店工作的事实,但是,李先生在德克士店的工作时间不是8小时制,其工资是按照9元/小时的标准结算的,发放形式为半月一结,此方式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且,李先生在德克士工作期间,仍有另一家物业公司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德克士店方认为,李先生在德克士店的工作应为兼职,故请求法庭认定李先生与德克士店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被告李先生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告德克士店有自己完整的管理制度,有打卡考勤制度和培训制度,李先生是完全按照店里的规章制度在上班的,两者存在有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所以应当认定李先生和德克士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德克士店诉讼请求

8月29日上午,惠济区人民法院古荥人民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的社保金一直由河南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进而证明被告与河南和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自2017年10月27日即应聘到原告处工作,即以原告名义进行劳动,工作内容由原告安排,工作时同由原告确定,且每天工作时间均在6小时以上,原告为被告按小时支付薪酬,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州市惠济区九如德克士西式快餐店的诉讼请求。

在拿到判决书后,李先生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他表示,下一步等判决生效以后,就去申请工伤鉴定,要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昨日下午,记者又联系了德克士店的店长杨先生,杨先生表示,判决结果他已经知道了,对于结果他不予置评,至于是否上诉,杨先生也不愿意透露。

【责任编辑:靳静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