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作为证据 在河南并不太稀罕

24.07.2018  06:51

制图/郑萌

河南商报记者 孙科 通讯员 张冬菊

“你发的每个‘表情包’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几天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举证认证作出指引,引发热议。其实,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作为证据,在我省也有现实案例,并不太稀罕。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聊天内容会被法官采信?来听听律师和法官的看法。

事件

广东一法院出台《规程》 指引电子证据举证认证

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台《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解决路径。

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信、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消息一出,就引起很多网友关注,有网友对此表示支持,称法律应该与时俱进,电子证据也是证据。但也有人担心聊天记录容易造假。

案例

朋友借钱不还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其实,微信聊天记录被法官采信,在我省早有相关案例。

2014年3月8日,李某给王某打电话,声称自己急需用钱,并承诺两三个月就能还上。王某就将手头上仅有的3万元通过银行汇给了李某。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李某一直没有还钱。

2016年4月6日,李某在微信上答应在6月底前还钱。但到了6月30日,王某发微信找李某要钱时,李某非但不还钱,反而不再理会王某,并否认有这笔借款。王某持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承办法官向李某妻子调查,确认了李某微信的身份,同时表态,涉案的3万元债务肯定要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有银行汇款凭证、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

声音

微信聊天记录只能是辅助性证据?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分析认为,实际上,广州南沙区法院的做法等同于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固定化,以提高诉讼当事人的工作效率。

“法律规定了微信、短信及其他录音录像等资料被法院采纳的依据,一般来说,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案件的有效、补充证据,是辅助性证据。”张少春说,如果系涉案关键证据的,只要能证明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包括当庭出示其原始载体的完整性,那么法院就予以认可,可以采纳。

对于《规程》,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规程》对许多内容都说得很详细,该做法能提高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使用率。

该法官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案件审判的证据使用,微信、QQ聊天记录、邮件等都是电子数据最典型普遍的储存方式。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上述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聊天记录,法官一般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就如网友担心的那样,现实中,聊天记录是可以造假的,那么,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怎么办?

法官表示,有异议的,可以对传输数据终端设备进行身份验证,“以微信为例,可以对微信账号等电子数据使用人进行身份验证,如果能够证明微信账号使用人是对方的,可以作为证据,如果申请方不能举证证明账号使用人为对方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并且电子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责任编辑:张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