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次异地审理“民告官”案 人大代表旁听

04.07.2014  10:45

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见习记者刘震通讯员闫林付博)7月3日上午,张某等4人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纠纷案件在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我省首例由省法院指定异地管辖的行政诉讼“民告官”案。因该案的特殊性,南阳市中级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和多家新闻媒体记者进行旁听。

2013年10月,张某等4名原告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转移登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受理后为张某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利害关系人河南嘉德典当有限公司、王贝、郏县诚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别于今年1月向平顶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平顶山市政府经复议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遂于今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为张某等4人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

张某等4人不服平顶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4月14日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申请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省高级法院指定本案由南阳市中级法院管辖。

庭审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针对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最终,各方当事人都同意通过庭后调解解决本案。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观摩的人大代表表示:“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可以进一步保证‘民告官’案件的公开、公正审理,有效防止地方干预,希望以后能多参加这类案件的旁听观摩。

■新闻背景

为了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5月,省高级法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明确由南阳市中级法院管辖本应当由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