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行可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12.06.2014  11:45

      中国人民银行11日发布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多方面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央行要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央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       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成员包括外贸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与应用,配合促进外贸企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设。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市场发育状况和经济金融形势,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市场决定汇率的作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继续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       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研究外汇期权组合产品和期货业务创新,形成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产品结合,汇率产品和利率产品结合的产品体系。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完善交易、清算、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基于实需原则的汇率避险需求。       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境内金融机构通过跨境并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等方式,提供境内外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鼓励“走出去”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全额支持境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