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8旬老人状告3子索66万赡养费 法院判均摊

04.06.2014  11:04

  □席小超   

  阅读提示|父母和子女签订《赡养父母协议》,对父母的医疗费、护理费、饮食费等约定了明确的数额。后来,父母生病后被小儿子接到北京,花费巨额医疗费和护理费,其他儿子拒绝承担。父亲去世后,母亲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

   母亲状告儿子索要66万元赡养费

  今年82岁的李华英(化名)老人家住开封县陈留镇,她和老伴共有5个儿子和2个女儿,其中一个儿子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

  2008年,李华英和老伴与七个子女签订《赡养父母协议书》,约定两个女儿和患病的儿子不承担赡养义务,其余的四个儿子承担全部赡养义务。四个儿子每人每天承担饮食费9.863元,护理费6.575元,每人一次支付半年;每三个月轮流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并对父母承担生活上的照顾义务;每人需支付2000元的看病基金。

  2009年,李华英和老伴因病在开封多家医院治疗。当年10月,两人被小儿子接到北京接受治疗。2012年2月,李华英的老伴在北京去世。在此期间,其余的三个儿子除了定期支付事先约好的赡养费外,并没有额外支付其他费用。两人在北京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全部由小儿子一人承担。

  2013年6月,李华英老人一纸诉状将在河南生活的另外三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她和老伴在北京的赡养费共计66万元。

  李华英在起诉书中称,三个儿子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导致小儿子为照顾父母花费大量费用,包括高额的治疗费和护理费等,这些费用应该由四个儿子共同承担,要求其余三个儿子分别支付22万余元、21万余元、21万余元,合计66万元的赡养费用,并继续支付今后她在北京的医疗、护理、生活费用。

   法院一审判决 每人需承担13万元

  而据三名被告辩称,之前签订的《赡养父母协议》中,对父母的看病、护理和生活费用有明确规定,且三人均按时按照协议支付,因此原告不能提起诉讼。如果原告能够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也应考虑三被告的承受能力和收入情况。

  开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费用清单等证据证实,在2009年到2012年期间,原告与老伴在开封、北京等多家医院接受治疗和体检,两人共产生医疗费用3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和义务。根据之前签订的《赡养父母协议》,四个儿子应该平均承担父母在北京的医疗费用。

  此外,赡养协议约定的护理费用明显低于北京的护理费标准,按照北京地区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天的护理费应调整为106.4元,原告在北京时间为1453天,原告老伴在北京时间为868天,两人产生护理费用共计246954元,也应该由四个儿子平均承担。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三个儿子分别支付给母亲医疗费用7.4万余元,护理费用5.4万余元,生活必需品费用1500元,合计每人支付13万余元;母亲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生活必需品费由四个儿子均摊。

  记者发稿前从开封县法院获悉,三名被告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