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网络公司论坛发帖侵犯名誉 被判道歉赔钱

25.06.2015  09:14

  □记者 杜一格 通讯员 伦振楠

  本报开封讯 随着网络的愈发普及,网络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在上周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李某发现某网站上有捏造事实、对其诽谤侮辱的帖子,名誉权受到侵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网络公司公开发表声明向李某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据了解,在被告网络公司开办的网站的社区论坛板块上,于2009年至2013年多次发布“《开封劳改犯李某三症:迫害症、自大狂、意淫病》”等侮辱性帖子,帖子中明显存在对李某及其家人谩骂、侮辱性的语言,影响恶劣。

  2014年12月29日,原告认为其名誉权受到极大侵害,情节严重,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社区论坛上不法网民对原告造谣、诽谤的帖子,并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要求判令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地社区论坛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人民币4.8万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网名分别为“wers”和“2013”的用户在被告网络公司开办的网站的论坛板块上发布的帖子明显具有侮辱和诽谤李某及其家人的内容,网络公司应该足以判定帖子对李某构成侵权,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网络公司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对侵犯原告权益的帖子疏于管理,侵犯了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故李某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的程度及影响范围,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整,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