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男子签保险合同5天后死亡 涉百万赔偿惹争议

03.03.2016  18:55

  记者 韩景玮

  核心提示丨一男子购买了一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合同,协议签订5天后该男子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认定该男子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只愿赔10万元。该男子家属则认为,死者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索赔100万元。3月2日,开封中院已审结该案,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55.64万元。

   缘起丨签保险合同5天后,投保人死亡

  2014年8月9日,家住开封祥符区的韩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个人“人身安行宝”两全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韩先生,受益人为其妻子李女士,保险期自2014年8月9日零时起至2044年8月8日24时止。保险合同约定,每期保险费1672元,投保份数1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1份。

  保险合同另约定,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以10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即100万元赔付。

  2014年8月14日下午,韩先生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拉预制板正常行驶时,为躲避前面车辆发生侧翻死亡。

   索赔丨车辆性质起纷争,牵涉百万赔偿

  同一张保单,同一投保受益人,同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由于对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同性质的认定,保险金额的赔付却由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升至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韩先生驾驶的车辆定性为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由于赔付额度相差90万元,双方都据理力争,最终走上诉讼渠道,受益人李女士拿出拖拉机行车证、定期检查合格证,提出一些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韩先生当天开拖拉机送预制板是给亲戚帮忙,并非营运;保险公司提出事后调查录音,证明韩先生出事当天驾驶车辆是营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