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公安局信息化装备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受开封市公安局委托,就开封市公安局信息化装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变更公告内容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开封市公安局信息化装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汴财招标﹝2014﹞134号
二、变更内容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递交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资信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递交形式递交资信保证金,并将资信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公示期满后无问题时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3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3.4.2项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4在中标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变更后内容:
3.4 投标保证金、资信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递交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资信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递交形式递交资信保证金,并将资信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3.4.2项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4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和资信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和资信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