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漯开财采询字[2014]18号
报价单位(签章):
一、货物报价表
物品 | 工作内容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服务项目 | 见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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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密封含供应商相关资质,报价为一次性。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日期:
电话:
三、联系人:张先生 梁女士
联系电话:0395-2661290
五、此表请在12月9日上午10:00点前密封送到开发区政府采购办(管委会行政服务大楼201室)。
附表:
一、工作内容
开发区共有道路 12条,面积867963.32平方米;城中村8个,面积1635320平方米;有主管居民区18个,面积811248平方米;无主管居民区34个,面积282295平方米;垃圾中转站3个,面积336.16平方米;公厕8个,面积323.74平方米;检查井1399个,雨污水井758个;垃圾池67个;果皮箱1572个;需建毒饵站总计2416个。
1 、道路 :
1-1 、防制鼠类:消杀重点为 道路两侧绿化带、雨污水窨井、收水井以及道路旁各类建筑物周边。其中绿化带防鼠主要是检查鼠洞"投药"封洞"做好标号。
1-2 、防制蚊类 : 消杀重点为 道路路面积水及道路附近和绿化带内各类小型积水,以及收水井、雨污水窨井等部位,主要是防制蚊幼。
1-3 、防制蝇类:消杀重点为 道路两侧垃圾(果皮)箱以及食品饮食行业、居民区、堵疏结合点、集贸市场附近的收水井、雨污水窨井等部位,宠物粪便较集中的局部绿地等部位。
1-4 、防制蟑螂:消杀重点为 实际监测有蟑螂的地方。
2. 有、无主管楼院(三类居民区)、城中村:
2-1 鼠类:消杀重点为 有、无主管楼院(三类居民区)、城中村内的绿地、雨污水窖井、收水井、小摊小贩周边以及各类建筑物周边。其中绿化带防鼠主要是检查鼠洞"投药"封洞"做好标号。
2-2 蚊类:消杀重点为 有、无主管楼院(三类居民区)、城中村内各类景观水、各类小型积水容器和收水井、雨污水窨井等部位,主要是防制蚊幼;成蚊消杀重点为楼道、车棚、地下室(停车场)等场所。
2-3 蝇类:消杀重点为 有、无主管楼院(三类居民区)、城中村内的垃圾箱(房)、厕所、楼道(二层以下)、车棚、地下室、收水井、雨污水窨井、宠物粪便较集中的绿地等部位,以及院内市场、饮食摊点、单位食堂等场所。
2.4 蟑螂:消杀重点为 有、无主管楼院(三类居民区)、城中村内各类地下管道和院内市场、饮食摊点。
3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环境消杀工作(公共服务)。
4 、区爱卫办组织的其它除四害活动(公益服务)。
二、质量标准指标
(一)预防控制方法按全国爱卫会标准执行。
1 、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等痕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率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2 、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虫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3 、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综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4 、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二)预防控制方案与预防控制计划报开发区爱卫会办公室。
(三)每次预防控制提前报告开发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便掌握工作情况。
(四)预防控制结果及时报告开发区爱卫会办公室。
(五)群众满意率达90%(含)以上。
(六)确保预防控制工作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检查标准的要求。
三、投标人需知:
1、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人民币。
2、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经营项目。
3、投标人取得相关行业或部门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资质证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办公室、仓库、车辆、药品、器械等)和专业技术能力(经相关行业或部门正规培训并获得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的不少于3人)。
4、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的,或在我市各级政府采购服务中被采购人评价较差的,并在最近三年内出现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具备投标资格。
5、本项目投标人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工程投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四、服务期限:甲乙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