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文明确:责令停产停业引发诉讼,法院书面建议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18.02.2022  19:15

  【大河报·大河财立方】作为化解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政府部门参与行政诉讼时,要把化解“官”民纠纷、倡导“官”民平等、实现“官”民和谐放在重要位置。

2月18日,大河财立方记者获悉,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郑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郑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中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6种情形。

哪些人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及第三人为市本级政府的,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及第三人为区县(市)政府的,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处)级领导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

若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该咋办?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履行的公务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并在庭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情况说明。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不出庭应诉。

哪些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规定》明确,有下面6种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行政拘留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

此外,《规定》提出,市、区县(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联系制度,及时掌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范围。

【链接】《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市、区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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