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新政出台明年施行 地方主管部门:严禁九种行为

29.09.2015  15:13

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在2013年出台《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形成,为建筑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只需报送信息即可享受“本地”待遇

根据《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跨省承揽业务的,建筑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主管部门收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后,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可在工程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

据介绍,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建立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到的信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建筑企业在《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办理跨省承揽业务备案的,除按照规定变更信息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