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在全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

13.07.2018  21:14
  7月12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建立领导领导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 《通知》要求,省民政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社会事务处处级干部定点联系省辖市救助管理机构;省辖市民政局主要领导联系市本级救助管理机构,分管局领导联系1个县级救助管理机构,社会事务科(处)科(处)长联系1个县级救助管理机构或1个受助人员托养机构;省直管县(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联系当地救助管理机构。省辖市民政局确定联系单位时,应当选取基础设施较为薄弱、业务水平偏低、救助量较大、长期滞留人员较多、安全隐患较多的救助管理机构或托养机构为定点联系单位。 省民政厅主要领导每半年联系1次,分管厅领导每季度联系1次,社会事务处处级干部每月联系1次;省辖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每半年联系不少于1次,分管局领导每季度联系不少于1次,社会事务科(处)科(处)长每月联系不少于1次;省直管县(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每季度联系不少于1次,分管局领导每月联系不少于1次。 通过在全省建立领导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 一是 进一步加强救助寻亲、信息系统使用、机构安全运行、档案管理等方面基础工作。积极利用DNA信息比对、人脸比对和“互联网+”等手段开展救助寻亲服务,减少无法查明身份长期滞留人员存量,控制增量,实现机构有序运行。加强安全管理、分区照料、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坚决杜绝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二是 进一步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水平。强化救助管理机构站内照料职责,充分利用站内条件提供照料服务,减少在外托养数量,大力提升服务照料水平,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开展站内照料服务,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和精细化程度。 三是 进一步健全救助工作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全链条、无死角的监管体系,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完善长效督查机制,明确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压实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主体责任,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系统化。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爱心人士参与到日常救助管理工作督查中来,实现救助管理机构与社会监督评价体系的良性互动。 (厅社会事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