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账户”不能成为贪官最后的退路

04.05.2015  21:03

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日前开审。此案最大的看点是,被告人案发前主动上交5500余万“廉政金”,而其被认定的非法所得高达7000万(其中受贿3900余万,还有3100余万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来源:新华网    4月19日)

“廉政账户”作为反腐倡廉的手段,对预防腐败具有积极意义。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收受“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财物,能够及时上交,值得点赞。但是,腐败形势严峻复杂、腐败方式日趋隐蔽,不知何时上交“廉政金”成了某些贪官逃避组织调查的掩护手段。洪金洲并非“第一人”。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魏力生,曾上交75万元至纪委廉政账户,案发被查非法收受他人300多万元财物。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

官员上交廉政金,制造清廉假象,确实能蒙蔽一些人。上交廉政金,不是出于廉政本意,而是为了作秀搞形式主义,需要警惕。过去这种做法可能会暂时“过关”,但是在中央反腐力度日趋加大的当下,贪官的此种如意算盘“不灵”了。只是,一些贪官仍心存侥幸,乐此不疲地钻营此道,值得反思。

就此案而言,“廉政金”是否应纳入涉案金额成为焦点。辩护人称,这一款项不应被纳入涉案金额进行计算,不能将洪金洲供述的主观意图当作给这笔钱定性的法律依据。公诉机关认为,洪金洲一边受贿,一边不断上交相关款项,其目的在于为其大肆受贿“打掩护”,应算入涉案金额。

其实,对于“廉政账户”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上交的廉政金如何定性是争议的焦点。知名法学专家、南京工业大学教授刘小冰认为,官员拿了不该拿的钱,已构成法律事实,再作为“廉政金”上交,仍改变不了违法的性质。“廉政账户”退赃和廉政作用有限,却能起到掩饰违法乱纪行为的作用,建议废除。而废除“廉政账户”,在一些省份已有先例。黑龙江在开设不久之后撤销了廉政账户,甘肃两次建立又两次撤销。

上交廉政金,是出于廉洁自律还是别有用心,需要纪检部门甄别。司法实践中,对官员上交的“廉政金”的认定,应统一定性,对数额巨大的,当明确为违法所得。当然,从依法治国的角度,彻底废除廉政账户,是大势所趋。

当反腐信念深入人心,反腐没有死角、不留余地,上交廉政金也“掩盖”不了贪污腐败的事实,逃避不了组织的调查和法律的追责,贪官的“障眼法”必然会失灵。所谓障眼法,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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