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家17年被“宣告死亡” 返乡后再申请“复活”

23.05.2014  19:36

原标题:温州男子“失踪”17年 法院宣告其死亡 如今他却回来了

“亡”者归来

56岁的金先生是温州市区人,离家17年,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近日,他回到温州,找到自己的儿子,竟发现自己已经被妻子董女士申请“宣告死亡”。

无奈之下,金先生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让自己“复活”。

丈夫“失踪”多年被判“死亡”

金先生和妻子董女士育有一子。1997年金先生离开温州去外地经商。那一年,儿子才13岁。刚开始金先生和家里人还有保持联络,不定期往家里寄生活费,后来就断了联系。

“生意做得不好,赚不了钱……”金先生没有多说为什么不和家里人联系的原因。但这让妻子董女士操碎了心。她多方寻找金先生无果,2004年11月26日向派出所报案,等了4年,都没有等到金先生的下落。

无奈之下,董女士于2008年向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金先生死亡。2008年9月16日,鹿城法院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金先生的公告,公告登了一年,金先生仍然下落不明,法院认为金先生下落不明满4年,符合《民法通则》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9月24日判决宣告金先生死亡。

“死亡”的丈夫回家要恢复身份

今年金先生突然回了温州,找了好几个月,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儿子。得知自己被“死亡”5年了。原来的老房子已经被拆了,虽然找到了儿子,但是妻子董女士不愿意再和金先生联系。

据了解,金先生和家里人的关系一直不太好。金先生今年回温州找到儿子后,儿子一开始并不愿意出面证明金先生的身份,而至今未婚的董女士也不愿意和金先生复合。

4月15日,金先生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法院撤销原先的死亡宣告。

5月21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当天,法院想方设法做通了金先生儿子的思想工作,出庭作证,确认眼前的人就是失联17年的父亲。金先生离家之前居住的街道居委会也出具了材料,证明该名男子就是金先生。

5月22日,鹿城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24条、《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的规定,撤销原判决。金先生又“活”过来了。

法官说法

本案宣判后,承办法官解释: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

同时,宣告死亡后,金先生的财产依法由继承人继承,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如果像金先生这样,被宣告死亡但没有实际死亡的,一旦被宣告死亡人再次出现,可依法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金先生可以要求继承人归还财产,但是婚姻关系是否恢复,由双方协商,女方不同意的,则婚姻关系终止仍有效。

据了解,金先生开庭当日并未提出“要求继承人归还财产”的诉求。

●各地“复活”事件

象山一男子“死亡”后  突然出现  法院判决“复活”

2005年7月,陈安(化名)在象山丹城发生车祸,精神受到刺激,当年8月中旬,陈安从家中出走,连日未归。随后,托人寻找、报警、发寻人启事……陈安的姐姐陈莲与其家人用尽各种手段寻找,却依然杳无音讯。

2010年,万般无奈的陈莲去象山法院,申请宣告已经失踪5年的陈安死亡。2011年3月,象山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陈安死亡的判决。

2013年国庆期间,陈安出现在北仑救助站。原来,这些年里,陈安辗转流浪于天津、上海一带,以乞讨为生。在这些年里,连他自己都不记得为什么原本正常的双腿残疾了,可是,他却记得回家的路。最后,凭着残疾的双腿,他徒步回到了宁波。

后象山法院在经过认真核实后,依法作出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恢复了陈安应该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利,让陈安重新“复活”了。据中国宁波网

被法院宣告死亡  两年后女子“复活” 

淮北市杜集区宫某原来有个妻子尹某,并育有子女,尹某曾经多次离家出走,每次时间不长都回到家中。可是2000年她再次离家出走。尹某离开后,宫某和子女四处寻找,但是找了好几年没有任何下落。

2010年,宫某向法院申请判决宣告妻子尹某死亡,法院出具了证明。2012年初,宫某与刘某结婚。

2012年3月,尹某回到家中。后法院按照规定,又对尹某做了DNA鉴定,在确认其身份后,对尹某的身份也予以恢复。

2012年12月,在当地司法所的主持下,宫某全家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尹某由子女照顾,刘某随宫某生活。据《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詹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