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女子绝育手术后16年死亡 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05.12.2016  21:43

  12月1日,卧龙区法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相关情况。据了解,从2014年1月至2016年10月,该院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93件,为受害人挽回600多万元经济损失。

   医生无执业证,患者死亡医院被判赔偿

  2014年3月,某医院抢救一危重幼儿,经抢救未果死亡。幼儿的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经查,医院医生整个抢救过程符合诊治规范,无过错,但该医生没有医师执业证。

  《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该医生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也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据此,法院认定医院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医院在抢救过程中无过错,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5万元。

   绝育手术后16年死亡,到底是谁的责任

  1983年,刘某到市区某医院做绝育手术后感染,被诊断为盆腔炎包块,后被上级医院诊断为绝育手术后的并发症,后于1999年4月14日去世。刘某家属一直认为,是医院的工作疏忽大意,导致刘某结扎后患慢性盆腔炎,引发并发症造成死亡。医院则认为,计划生育是国策、是政府行为,应由政府承担后果;若坚持由医院承担责任,则需要提供医院在进行结扎手术时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6月,刘某家属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医院进行结扎手术,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虽然无证据证明刘某的死亡确系结扎手术引起的,但刘某因在医院行结扎术引起盆腔炎包块确系事实。刘某经过长时间治疗后,依然诊断为结扎术后慢性盆腔炎需要进一步治疗,充分说明结扎术确实给刘某身体带来一定的伤害。由于时间较长,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能确定哪一方有过错。刘某的死亡与医院对刘某的结扎手术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诱因。《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酌情确定医院补偿刘某家属5万元。

  (南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