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全省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

03.09.2014  13:5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定于9月1日至10月31日举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食药监宣〔2014〕160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省安全用药月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传重点

(一)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不适当的自我用药、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

(二)着力宣传医药健康领域最新技术成果,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医药科技的了解,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惠及公众健康。

(三)强化宣传执业药师有关法规条文和政策导向,树立和维护执业药师队伍形象,切实发挥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

(四)深入宣传老年慢性病安全用药科普知识,借助重阳节、全国高血压日、世界骨质疏松日等重要宣传节点,提升对老年人这一重点用药人群的宣传实效。

二、具体安排

(一)加大安全用药宣传力度。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9月1日同步启动安全用药月活动,并在活动期间结合实际开展网络访谈、专家咨询、公益广告宣传等主题活动,编写印制、广泛发放科普资料,组织本地区有影响力的媒体集中报道各项安全月重点活动及重要新闻,营造积极热烈的活动声势,切实提高公众的安全用药意识,发布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信息。

(二)扩大媒体公益广告宣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统一制作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广告,拓宽公益广告播放渠道,在电视台、学校闭路电视、户外大屏幕、移动电视、手机电视以及网络等平台进行播放,实现省市县公益宣传全覆盖。

(三)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展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在公交站牌展示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广告和宣传栏,在社区、学校、医院、药店、工地、农村集贸市场等地设置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栏,在农村放映电影前组织播放食品药品安全公益宣传片等形式,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展示。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机构,参照省局重点活动方案,有序安排本地区活动内容。要加强统筹策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和责任落实到位。要周密部署,广泛动员,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科普宣传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形成规模声势。

(二)创新形式,突出特色。各地要使用统一的“全国安全用药月”标志。要动员和指导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广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凝聚各方资源力量,拓展宣传普及渠道,组织开展影响广泛、带动性强的主体宣传活动。深入动员本地区广大公众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网络知识竞赛”,加强对“全国安全用药专家咨询热线”的宣传推广,动员本地区高校学生等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全国大学生健康科普可视化创作大赛”,加大对总局科普移动软件(APP)“食事药闻”的推广力度。

(三)加强引导,及时总结。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注意收集科普宣传工作的有关文字和声像资料,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既要保证报道的数量,更要保证报道的质量,同时注重加强舆论引导,积极扩大活动影响和宣传效果。请各地将安全月活动方案电子文本于8月31日前报省局新闻宣传处;注意总结成效、经验、做法,将总结报告电子版于11月1日前报省局新闻宣传处。省局将适时对各地安全用药月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联系人:常存涛杨国猛

电 话:0371-8751985387519852 传 真:87519852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 件: 2014年全省安全用药月重点活动方案.doc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