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的通知

16.12.2016  00:35

  豫供办〔2016〕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省社直属各企业: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全省供销合作社2016年经营状况以及组织机构、人员等基本情况,满足各方面对年度综合数据的需求,现将2016年统计年报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6001)全国供销合作社经营情况统计表;

(6002)全国供销合作社主要商品经营类值和数量统计表;

(6003)全国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情况统计表;

(6004)全国供销合作社机关和事业单位情况统计表;

(6005)全国供销合作社基层合作社情况统计表;

(6006)全国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

(6007)全国供销合作社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

(6008)全国供销合作社企业情况统计表。

二、报送方式及填报说明

全部报表均使用全国供销合作社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具体说明如下:

(一)6001表、6002表和6003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其他有经营业务的所有经营活动单位填报。

(二)6004表-6008表:按照报表填报范围要求,分别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基层社、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专业合作社单独填报。

(三)6001表-6008表都要求县及县以下各基层统计单位单独上网填报,对暂时难以达到单独上网填报条件的个别基层单位,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填报。

三、报送时间

1.6001表、6002表和6003表要求于2017年1月5日前由各单独填报单位、汇总审核单位完成填报、审核、汇总并正式上报;

2.6004表-6008表要求于2016年12月25日前由各单独填报单位、汇总审核单位完成填报、审核、汇总并正式上报;

2016年12月份报表定案后,即认为全年数据定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及省社直属各企业要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年报于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省社发展与改革处,同时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汇总、筛选所需年度数据信息。

四、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报编制工作,明确每张报表的责任科室、责任人。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科室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及时,为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提供准确依据。各单位所报报表,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审核同意后上报。

2.为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对下级单位填报数据认真审核,各指标逐项与去年同期数进行对比、与上个月数据进行环比。年报编制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要就年报的编制情况(如机关、基层社、协会、企业等组织体系指标的变动,其他经营指标出现的较大波动等)写出编制说明,进行综合分析,并就市场情况、业务工作开展等内容进行专题分析。

3.为防止数出多门,维护统计数据严肃性,根据《统计法》和《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上报后的联网直报统计报表数据即为法定数据,凡使用或对外提供均应以此数据为准。

4.由于联网直报涉及单位众多,为防止出现集中上报,造成网络拥堵,影响数据填写、保存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提早部署,提前准备,尽可能分时段登录联网直报系统填报报表。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