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两名国企出纳挪用公司汇票被判死刑
本报平顶山讯(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马珂)10月10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谢某、胡某、宋某、郑某、耿某等5人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公开进行宣判,其中,谢某、胡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底,被告人谢某、胡某与被告人宋某预谋后,利用谢某、胡某二人担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资金科出纳,负责保管和盘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挪用给宋某个人用于营利活动,并索取和收受宋某给予的贿赂款588.4912万元。2013年5月,谢某还伙同被告人郑某将该公司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挪用给郑某个人从事营利活动,庭审后郑某委托其亲属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被告人耿某在担任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资金科科长期间,造成该公司47828.351753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被挪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案发后,谢某亲属退回其所收贿赂款1580547元,胡某亲属退回胡某所收贿赂款3366167元。2010年年初至2013年上半年,宋某为缓交其公司应支付给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先后送给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的夏某(另案处理)现金34万元。
10月10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进行宣判,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谢某、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5年;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有期徒刑4年。
水利局长大肆收受贿赂
本报讯(记者马建刚通讯员唐洪敏许春乐)亢某从乡里的办事员做到副乡长、乡长、书记都兢兢业业,洁身自好,然而任卢氏县水利局局长后,在利益的驱使下,从2008年到2011年期间,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他人财物达55万元,被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随着工作的变动,亢某进了城。看到身边有些人住进了洋房、开上了小车,亢某心理上不平衡,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想法。迅速膨胀的贪欲,促使他一次次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群众不断向有关机关反映亢某的违法违纪问题,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重视。后三门峡市检察院指定灵宝市检察院管辖,在案件初查期间,亢某迫于压力,主动交代了自己在担任卢氏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插手单位人员的招录、工程建设等领域,非法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25日,亢某被灵宝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亢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通过此案,检察机关顺藤摸瓜,又一举查出赵某、李某向亢某行贿的犯罪事实。近日,赵某、李某均被灵宝市法院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