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十字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02.11.2018  01:52

 

  近日,经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新乡市红十字会符合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被认定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团体。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将进一步促进我会的募捐救助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