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6月施行:这些行为最高罚10万

04.04.2019  15:52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为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4日,记者从河南省政府了解到,《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公布,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7条,包括总则、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附则等5章。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哪些?办法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护栏、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综合管廊和以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的其他基础设施等工程。

【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要建质量管理诚信档案

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过程中,各方都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主体责任。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其他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落实各自质量责任。

办法规定,鼓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鼓励创建精品工程和推行工程优质优价。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应当依法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对文物、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

此外,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诚信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实施信用奖惩制度。

【监管】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发现问题,有权责令改正

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当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改正。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上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邀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养护单位参加,制定验收方案,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处罚】施工单位不遵停工整改要求,最高可处10万罚款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未书面通知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的;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未将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依法移交的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不执行监理单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发现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未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时未报告的,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对相关负责人违反规定后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未责令改正的;

(三)未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依法进行监督的;

(四)未依法办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行为。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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