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三年内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26.01.2018  14:40

为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养老服务工作,1月25日,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单位联合印发了《郑州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暂行办法》,明确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购买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购买对象及标准等。

办法》提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基本建立,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养老服务。承接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要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是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养老服务评估、养老服务岗位等六个方面。既要有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和社区托老、机构养老等护理服务项目,还要包括消防安全评估等安全服务事项、养老护理员培训等人才培养事项、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等评估事项和调研调查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对象涵盖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散居特困老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重点优抚对象、因公致残或见义勇为伤残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老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购买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1小时;机构供养服务购买标准为服务费用每人每月不低于郑州市月工资最低标准。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共6类42项。